发布时间:2026-09-11 19:52:07 来源:sanguozhaopin電子煙部落 作者:焦點
在中國,审基離婚訴訟“一審不判離”似乎是本不背后常態。
18年前,判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賀欣從一位法官朋友那裏得知這一點時,眼中感到震驚。国式課堂上,离婚“夫妻感情是审基否確已破裂”有一係列細致的認定標準,實踐中卻如此簡單。本不背后
出於興趣,判离賀欣開始研究婚姻訴訟中的眼中性別偏見問題,隨後在廣東和陝西兩地開展田野調查,国式旁聽了大量離婚案件的离婚庭審和調解,並采訪了江蘇、审基廣西和浙江等地負責處理離婚案件的本不背后一線法官。
他發現,判离原本存在於家庭和社會中的經濟、性別與力量差異,也會進入法庭。
有些結果並不能簡單歸因於法官的性別偏見。對基層法官而言,審理一宗離婚案件同時意味著麵臨信訪投訴和惡性事件發生的風險,“社會穩定”會成為法官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因素。
這些觀察被他寫入2026年8月出版的新書《中國式離婚》中。近日,賀欣接受南方周末專訪,談論“中國式離婚”背後的司法邏輯。
1
有了離婚冷靜期後,更加明顯
南方周末:“一審不判離”比較普遍,是什麽讓你對此有所觸動,決定做研究的?
賀欣:在我的學生時代,法學院課堂上的老師教導我們,是否判決離婚的首要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有一係列細致的法律標準,需要用嚴謹的方式確定,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
因此,在2008年左右,當我的法官朋友告訴我,離婚案件第一次基本不判離時,我很震驚,沒想到在實踐中是以這樣簡單粗暴的方式來處理。法律社會學本就研究書本的法律和實踐的法律之間的差別,所以這種反差引起我極大的興趣。
1990年代前,離婚還是很困難的。在那段時期,社會和諧優先於離婚自由。即使雙方同意離婚,官方仍然要進行調解。
庭審啟動前,法院通常堅持庭前調解。這種“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是,法官會深入農村調查婚姻矛盾的原因,通過教育勸導促使雙方“重修舊好”。法官施壓之下,當事人往往讓步、達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就會進入調解。隻有當這兩種調解的方式均告失敗時,法院才會審判結案。所以1990年代之前,絕大多數離婚訴訟最終都以調解或庭前和解結案。
直到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放鬆了離婚限製。
目前“離婚難”的情況是在2001年之後出現的。對法官而言,駁回第一次離婚申請可以避免分割夫妻財產、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提高結案率和結案數,還為當事人提供了冷靜期。
當2021年離婚冷靜期製度施行後,這種策略變得更加明顯,駁回判決已經成為首次離婚訴訟的常規做法。
南方周末:書中多處提到,法院審理的種種案件中,離婚案是最容易演變為惡性事件的,你分析是什麽原因導致的?
賀欣:離婚涉及很多複雜的因素。對夫妻雙方而言,離婚是他們人生中的一個情感轉折點。有些人可能接受不了對方離開自己、拋棄自己,就會采用比較極端的手段捍衛婚姻和家庭。
南方周末:從書中內容來看,被當事人脅迫的恐懼也傳遞到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身上。哪怕案件上報到了審委會,法官好像也很難獲得更多的支持。為何法官能做的如此有限?
賀欣:首先,法院本身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他們處在糾紛解決的前線,是防止矛盾激化、消解衝突的“閘口”。即使矛盾的源頭不在法院,法院也不能任由它最終爆發。
比如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攜帶著一顆“炸彈”走進法庭,法院不能去引爆它,所以不能不考慮判決可能帶來的後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的通知》,就專門強調了“堅決防止殺人、傷人和自殺等惡性事件發生”。
因為一旦發生殺人、傷人或者自殺這樣的惡性事件,法官乃至法院都可能被追究責任。
當然,這並不是說法官什麽都不會做。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法官會非常認真、細致地開展調查,跟雙方當事人見麵,甚至跟他們的親屬見麵,試圖了解矛盾真正的原因和症結,再想辦法協調、化解。
但法官能夠調動的資源畢竟是有限的。特別是員額製改革以後,法官的辦案壓力很大,也非常忙。他們需要更高效地結案,很難再花大量時間做特別細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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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身的家暴
南方周末:書中指出,家暴在離婚訴訟中常常是隱身的。為何法官不願耗費精力來調查家暴事實?
賀欣:出於效率和社會穩定的考慮,大部分法官不會在判決中認定,甚至不會提到家庭暴力。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層法官受到上級法院比較嚴格的審查,他們很擔心一審判決被二審推翻。基層法官長期受到上訴率的困擾,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他們通常不願意冒險作出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旦判決出了問題,特別是年輕法官,可能會麵臨紀律處分或者其他壓力。所以對他們來說,這也是一種自保。
我收集的所有一審案件中,隻有一例認定了家庭暴力。這個案件裏,受害人其實已經提供了非常強有力的證據,包括醫療報告、詳細的傷痕記錄、警方製作的和解協議,還有人身安全保護令。一審法官也比較同情受害者,因此判決雙方離婚。
但這個罕見的勝利並沒有維持多久。被告上訴後,二審法院雖然同意一審認定的事實,但出於安全考慮,最終還是撤銷了一審支持受害者的判決。這個案例其實很能說明基層法官為什麽會有顧慮:即使證據已經比較充分,一審法官願意往前走一步,這個判決仍然可能在二審被推翻。
當然,我們也需要看到這些年來的變化。從沒有“家庭暴力”的概念,到2015年專門就反家庭暴力立法,這個進步是巨大的。特別是在一些發達地區,法官越來越認為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所以他們處理這類問題時也可能更加大膽。
但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情況可能不太一樣。家庭暴力仍然被視為影響“家庭穩定”的問題,法官更傾向於調解、勸和,甚至回避“家醜外揚”的社會觀念,家庭暴力的認定難度還是比較高。
南方周末:近些年,保護令的簽發量逐年上升,2025年全國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6351份。能不能說為家暴受害者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已經成為各地法院的共識?
賀欣:我覺得共識談不上,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的落實因地區經濟、文化、司法資源差異而參差不齊。我做過專門的調研,在陝西地區,很多縣的法院好幾年都沒有簽發過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而我國法院每年處理超過150萬起離婚案件,2016年的官方統計數據顯示,14.86%的離婚案件的訴由是家庭暴力。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總數提高了很多,但按照我們國家的人口基數和家暴發生頻率來看,簽發的比例還是很低的。
之所以簽發比例低,是因為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能解決夫妻雙方真正的問題。有時候,家暴問題背後實質上是經濟問題。隻有在雙方平等的婚姻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才能發揮效果。
3
實用主義傾向
南方周末:你在書裏指出,如今法官處理離婚案件時具有實用主義取向,這意味著什麽?可能造成哪些後果?
賀欣:現在司法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已經不再停留在過去那種道德說教的層麵。法官也沒有義務這麽做,也不會把主要精力放在評判誰對誰錯、誰應該受到譴責上,而是越來越走向一種實用主義的處理方式:如果這段婚姻已經很難繼續,那就盡快解決糾紛,好合好散,再看當事人能不能從中爭取到更多實際利益。
這裏其實有一個很矛盾的地方。傳統的婚姻觀念當然存在很多性別不平等,比如認為女性應該依附於男性;同時,它也會給一些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脆弱的女性提供一層很薄的保護,比如丈夫有供養妻子、維持家庭的責任。
但當司法越來越不去尋找婚姻中的過錯,不再進行道德上的評判,法官也剝奪了妻子在離婚訴訟中曾經占據的道德高地。對一些女性而言,實用話語實際上強化了兩性的不平等,因為這種話語蔑視她們想留住丈夫的想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像這樣的農村女性,在如今的離婚訴訟中已經被時代拋在了後麵。
南方周末: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果女方想離婚,即使男方並不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法官為了安撫男方,也把撫養權給男方。這符合民法典強調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嗎?
賀欣:實踐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來落實。一般來說,麵對一個脾氣暴躁或有暴力傾向的男人時,女性會覺得拒絕離婚是可以理解的,隻要能和孩子在一起,她們就選擇讓男方獲得撫養權,以此換取自由。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整個法院的運作方式沒有能夠抵製外部力量的絕緣層,社會的不平等就可以滲透進來。一言以蔽之,社會本身是不公平的,法院也沒有很好地抵製社會的不公平,反而遷就甚至加速了它。
南方周末:在你的訪談中,法官們會意識到這一點嗎?
賀欣:很少,畢竟法官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案件。公正本就是無解的,在實際裁判中,如果法官選擇介入更多,無疑會給自己增加額外的負擔。盡管從道德良知上可能會略感愧疚,但這在業內是很正常的做法。
在我記錄的一起離婚案件中,一位婦女私下告訴法官,她的公公曾兩次試圖強奸她,強奸未遂是一項嚴重的犯罪,然而,法官並沒有去確認這些指控,也沒有向警方報案。相反,這件事成為談判的籌碼,讓女方獲得了更多經濟補償。對法官來說,他麵對的隻是一宗離婚案、一筆財產分割,他的職責在於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實現案結事了。更何況,這起案件中的公公性格強勢,女方缺乏證據,也難以追究公公的刑事責任。
我相信有些法官的意識正在發生轉變,但這不會從根本上逆轉製度形成的後果。
4
有變化,但問題不一定消失
南方周末:書裏有不少案例可以看出,當事人越歇斯底裏、無理取鬧,法院越是花精力去安撫,乃至遷就。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了法官考核體係,這有助於打破“按鬧分配”的困境嗎?
賀欣:法院係統本質上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運作,考核是這種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各行各業都會麵臨類似的考核壓力。盡管考核方式可能有所調整,但整體方向不會改變。
2024年後,多地法院調整了家事法官的考核標準。然而,改革仍存在明顯局限。新的考核指標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社會效果”等模糊標準反而可能增加法官的不確定性感知。更關鍵的是,基層法院普遍麵臨的“案多人少”困境並未緩解。2025年全國法官人均辦案量仍維持在三百多件的高位,而且多年持續上揚。在這種工作壓力下,即使考核指標更加科學,法官仍可能選擇風險最小的處理方式,優先考慮社會影響、輿論反應,甚至“息事寧人”。
南方周末:距本書英文版付印已過了近5年。後記中,你說對離婚訴訟製度的未來發展持謹慎樂觀態度。5年過去了,現實情況有哪些變化?
賀欣:這幾年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一方麵,隨著結婚率、生育率持續走低,以及人口老齡化、少子化加劇,婚姻家庭維持社會穩定的功能被重新重視。這也會強化司法係統維護現有婚姻關係的傾向。
另一方麵,司法改革也帶來了一些積極變化。比如建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加強對家事案件法官的培訓,這些措施可能提高法院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也增強法官的性別意識。司法職業化改革也讓法官擁有了更多自主裁判的空間。
但整體而言,我還是沒有那麽樂觀。現在強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法官獲得更多裁判權的同時,也承擔了更重的責任。特別是在終身責任製下,一旦案件被發回重審、改判,或者引發當事人信訪、投訴,都可能給法官帶來壓力。在案件負荷本身已經很重的情況下,這種問責機製會讓法官變得更加謹慎。
所以,我在書裏觀察到的那些模式不一定會消失。第一次起訴離婚仍然可能麵臨較高的阻力,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使用也很難迅速增加。歸根到底,法官的專業化程度或許在提高,但他們所處的製度環境仍然使規避風險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兩性平等在法庭內外,依然是一個挑戰。
南方周末:接受過這麽多采訪後,在你看來,為什麽人們如此關注這本書?
賀欣:正如我在後記中所寫的,當初我完全未曾預料到這部作品會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這本書能有這樣廣泛的反響,未必是我研究做得多麽好,可能是因為它擊中了社會的痛點。離婚訴訟中的不平等已經長期存在,有些人可以感受到,但無法係統闡述它,而這本書恰好提供了一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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